关于印发《营口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口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 2024-08-02 来源: 开云全站下载

  为全面推进营口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促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程化、制度化,依照国家、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特制定操作规程,请贯彻执行。

  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开展本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全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

  非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以外的主体,包含别的注册类事业单位、组织、协会、团体等,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双随机、一公开”,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1.部门联合检查。牵头部门组织发起,有关部门配合,针对相同领域的检查对象,共同组织并且开展的部门联合行政执法检查。

  2.非部门联合检查(单一部门检查)。部门内单一业务条线或者部门内部两个及以上业务条线的内设职能机构,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依据各自的检查事项要求,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

  坚持依法监管、全方面覆盖、规程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双随机、一公开”将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来进行。涉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100%参加,抽查检查工作100%涵盖最新版的营口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所列的抽查事项,监管对象100%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结果100%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公示。

  1.监管事项清单管理。按照“谁制定、谁调整”的原则,根据法律和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和监管职能变化等对系统内检查事项及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且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1)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维护监管事项及目录,制定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

  (2)市级各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自己监管实际,制定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县(市)、区级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市级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是指对市场承担监管职能的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民政、海关、税务、统计、气象、民政等。

  2.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完善与抽查事项、部门职责相对应的监管对象名录库。

  (2)涉及多项监管业务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各业务条线监管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通过分类、标注等方式,分别建立相应的监管对象非联合名录库。

  3.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履行监管职责相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定期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维护,确保及时来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督的人员。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验测试的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对专业性要求高的检查事项可建立专家库。

  1.任务设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司法部门要求,参照最新版的营口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所列的抽查事项,制定年度部门联合随机检查计划。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编制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并完成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的设定工作,报经同级政府司法部门同意。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各部门应按照抽查检查计划,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2)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检查对象名单确定后,检查部门依据任务需要,确定参加本次检查的本级或下级执法人员,实现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上级部门可依法委托下级部门开展检查或对下级已完成的检查做监督核查。对特定领域的检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的基础上,吸收检验测试的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听取专家咨询意见,保障专业性抽查的需要。特殊情况下执法人没办法随机选派的,可直接指派。

  3.检查实施。部门联合检查应由牵头部门协调配合部门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落实检查工作保障。依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经营方式、检查事项要求、技术方法等,确定检查方式,一般都会采用实地核查方式,也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来进行,并做好检查记录。采取现场核查的,一般事前通知检查对象。

  4.结果录入。检查部门应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检查结论,并经审核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录入检查结果。部门联合检查应由牵头部门协调配合部门录入检查结果,但不得影响结果的真实性。

  对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按相关程序及时将发现的线索移交部门内有管辖权的业务职能机构后续处理,后续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检查机构并依法公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相关程序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检查部门;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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